黄丽芳、牟永珍与黄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土地交接/善意执行/文明执行
执行要点
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成功执结的一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社会价值和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牟永珍、黄丽芳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鉴于黄立春已经耕种,要求黄立春支付2019年的租地款7552元【8000元×0.944垧(14.16亩),黄本林和黄丽芳的土地】、土地直补款2094元(698元×3人)。2.黄立春于2020年1月1日返还牟永珍、黄丽芳及黄本林的21.24小亩土地。
牟永珍系黄丽芳及黄立春的母亲。1997年土地调整时,牟永珍及其丈夫黄本林(已故)、女儿黄丽芳、长子黄立春、长媳马永梅在德惠市天台镇棋盘村杨石屯6组共分得土地35.4小亩,其中每人分得7.08小亩,在2019年4月10日牟永珍到黄丽芳家由黄丽芳赡养,牟永珍、黄丽芳向黄立春索要牟永珍、黄丽芳及黄本林的承包田,黄立春将牟永珍的承包地的租金钱3500元已支付,现尚欠黄本林和黄丽芳的14.16小亩的租金。牟永珍、黄丽芳提供如下证据并阐明证明的问题:1.土地确权证明,来源德惠市天台镇棋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牟永珍、黄本林、黄丽芳在天台镇棋盘村分得土地每人7.08小亩。2.天台镇棋盘村村委会介绍信一份,证明棋盘村6社2019年每人土地直补款为698元。3. 天台镇棋盘村村委会介绍信一份,证明2019年承包地价格为8000元/垧。
裁判结果
德惠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吉0183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牟永珍、黄丽芳2019年的租地费7552元【8000元×0.944垧(14.16小亩),黄本林和黄丽芳的土地】、土地直补款2094元(698元×3人),计9646元;二、被告黄立春于2020年1月1日返还给原告黄丽芳分得承包地7.08小亩,返还给原告牟永珍分得承包地14.16小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结果
涉案土地全部交接完毕。
执行理由
涉案土地达到20余亩,并且已经分散在五个不同的地块,并且涉案土地已经进行耕种,很难通过在土地部门确认的四至厘清边界,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且该案的当事人双方为亲兄妹,执行法官考虑不能因为执行土地导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发生案结事不了的局面。
针对土地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德惠法院制定了详细周密的执行方案。首先,通过与当地大队书记张书记沟通,做通被执行人妻子的工作,由村干部及其本人共同指出待交接土地的位置。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将执行团队分为前后两组,第一组干警负责同被执行人一起指明待交接的土地,并设置标志物,第二组负责带申请执行人进行交接,全程执行记录仪录音录像。
在这场精益求精的准备下,此次土地交接行动,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且最大化地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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