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财产
保全责任保险审核及对接操作规范(试行)
一、为加强财产保全的适用力度,降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成本,德惠市人民法院在办理仲裁保全案件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权利保障。
在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释明其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担保方式和保险人。
二、保险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材料,由法院对保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即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批文,需加盖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
5.保险人非总公司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总公司允许该分公司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并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的授权证明。
6.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并向法院提供最近一年度偿付能力证明(包括审计报告、偿付能力报表)。
上述第1至3项应当在每次涉及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原件,第4至6项则每年统一向法院提交审核后,在每次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案件中向法院提供复印件。
三、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材料,由法院对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进行审查:
1.保险人的书面担保书(函)。担保书(函)应写明担保人(保险人)名称、被担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担保的案件、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公章。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签订的保单(保险合同)。保单内容与书面担保书(函)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保单已经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备案内容应与向法院出示的保单内容一致。
3. 担保书(函)及保单中的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4. 担保书(函)、保单中的保函有效期间、保险期间应当明确“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止,包括因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止”。
5.书面担保书(函)及保单可使用保险人的保单专用章.其他保险人出具的资质证明文件均需使用其公章。
6.保险人出具的风险评估证明。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结合自身经营业务规模、风险程度、偿付能力、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保险人对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因此,保险人应对每一次保险进行分析预测,并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保险人与法院建立专业仲裁保全对接负责机制。
1.保险人指定唯一专业负责部门和对接负责人,向法院出具指定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接负责函,载明负责部门、对接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并明确承诺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仅由该对接负责人办理。
2.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关事宜向上述对接负责人核实保险情况,保险人对接负责人负有核实并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上述负责部门及对接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法院出函告知。
3.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保险人应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由保险人对接负责人统一向法院提交。
4.法院对于每一件案件中的书面担保书(函)向保险人对接负责人核实其真实性。
5.保险人未指定专业负责部门和对接负责人或者由非指定的专业负责部门和对接负责人承办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法院不予审核认可。
五、本规范由执行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施行过程中,上级法院出台相关工作规定,本规范与之相冲突的,适用上级法院规定。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保 单
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被保险人):*********。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四、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与***********,因****纠纷案 ,案号为******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五、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六、 特约条款:
七、 保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八、 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等值财产。
适用条款: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专用章)
日期: 年*月**日
担保书(函)
保单号:
一、 财产保全申请人:********。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 担保金额: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四、 担保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人(被保险人)*****与***********,因*******纠纷案 ,案号为*****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五、 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 ,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六、 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等值财产。
附:保单及保险条款
财产保全申请人:
日 期:
担保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专用章)
日 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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