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流转、办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处理工作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德惠市人民法院机关文件处理工作。
1.3德惠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主管本院的文件处理工作。
2. 办理流程
2.1文件处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2.2除涉密文件或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日常收文、发文通过内网公文系统办理。
2.3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2.3.1范围。收文包括国家、省、市、县级下发的文件;本县和外地有关单位和部门交换的文件材料;院领导和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会议带回的文件;有关方面发来的刊物、简报、信(函)件等统一由办公室文书接收。
2.3.2登记。将公文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发文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分类登记、编号,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2.3.3拟办、批办。对阅知性公文,办公室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批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在拟办意见中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2.3.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和办理结果,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或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2.3.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2.3.7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2.4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2.4.1复核。已经院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承办部门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批人复审。
2.4.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如需法院“上号文件”印发,办公室应在上号前进行校核,校核无误后确定发文字号,并对相关要素进行详细记载。
2.4.3校对。公文签发后正式印制前,承办部门应当提供拟印的公文电子版,并以签发公文的原稿为蓝本,同打印的文稿清样进行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校正与原稿不符的部门;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错别字词和标点符号,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校对中发现问题后应当向公文审核人员反映,对实质内容的改动需征得签发人同意。
2.4.4印制。经校对后的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印制,文印的格式要符合规范,布局要美观得体,字迹要清晰。涉密公文应当在机要室使用涉密专用设备印制。
2.4.5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再次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将成稿5份送办公室归档。
2.5涉密公文应当通过邮政机要通信或者由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
2.6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印件。纸质收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十五日内由办公室档案人员归档,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结后点击归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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