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立案行为规范
窗口服务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立案大厅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整洁干净,不得混穿服装,穿拖鞋。
2、仪表大方。接待当事人时应保持仪表端庄,头发梳理整齐,不披头散发,化妆要适度、大方。
3、举止文明。坐、立姿势要端正,坐时不能翘二郎腿或依靠在椅背上;立时要自然站立,不可双手卡腰,上体摆动。看要自然,听要专注。
4、言语和谐。说话亲切,对当事人询问应有问必答,音量要适中,使用礼貌语言。
5、热情服务。对当事人表现出亲切、真诚、友好,做到主动、耐心、热情、周到。认真解答每位当事人的疑问,不以貌取人,不厚此薄彼。
6、礼貌待人。不怠慢当事人和流露出厌烦情绪,对当事人提出的批评或建议,虚心接受,遇有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庭长或主管领导,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与当事人发生顶撞争吵。
7、工作认真。熟悉本岗位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有高度责任感。
8、作风严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上班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准备。不在办公场所内聊天、打牌、下棋、嬉笑、打闹。工作时间做到不串岗、不吸烟、不吃零食、不看杂志小说、不玩电子游戏。
立案登记制规范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吉林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 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吉林法院诉讼服务网、吉林电子法院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 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发现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第十一条 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出具诉前调查令,方便当事人查询被告和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通被告和被申请人信息查询便利窗口,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请人完整信息的,引导当事人到服务窗口通过身份证查询系统和工商信息平台查询补正。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应该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并加盖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十四条 能够当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应当立即发出,不得通过多次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拖延立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内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材料补正后起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材料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民事起诉或者刑事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坚持行政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
当事人虽然逾期补正材料,但符合起诉和自诉、申请条件的应该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可以退回诉状和申请书。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好书面记录。
当事人不接受退回诉状和申请书的,不予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条件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不予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决定)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出具《缴费通知书》,明确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和缴费期限。不得以当事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申请不予登记立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起诉和申请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登记立案后,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经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催费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向受诉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投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庭不予登记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参照本工作流程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各院如在施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高院立案一庭联系。
立案调解工作规范
为了高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审判庭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我院立案调解工作,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使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民事一审案件。
第二条 立案调解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和决定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己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第三条 立案调解应遵循合法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不能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要正确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而同意立案调解的,立案审查合格后于当日将诉讼材料转交至调解法官处。同意立案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填写《选择进入立案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调解法官于三日内询问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立案调解,同意立案调解的也要填写《选择进入立案调解程序意见征询表》,并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及时组织调解。
第十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调解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调解笔录,禁止自调自记。
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促成调解,调解法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由代理人代为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应当认真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质及代理权限,应在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内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二十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调解法官自收到立案庭转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在20日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长10日,逾期应及时将案件交回立案窗口,立案窗口及时予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 接近诉讼时效届满期限的案件及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则上不进入立案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进入立案调解的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立案庭依照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进入立案调解的案件,应当按照卷宗管理的要求形成正卷(正卷内容包括:当事人起诉的相关材料、选择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以及征询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回证);副卷(副卷内容包括:合议笔录、文书签发件),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跨域立案暂行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跨越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 跨域立案适用于吉林省辖区中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和申请执行(不含非诉执行)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就近选择跨域立案服务的法院是跨域立案协作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管辖法院。
第四条 跨域立案坚持“依法、便民、协作、高效”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理、规范运行、同质服务。
第五条 跨域立案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对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开设跨域立案专门窗口,并将跨域立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通过公告、宣传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跨域立案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可以引导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因身体或诉讼能力等原因,无法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跨域立案窗口的人工服务。
第十条 当事人通过协作法院向管辖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的,协作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第十一条 协作法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审核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并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当事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当面清点、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
(五)根据管辖法院当场作出的处理意见,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或口头转达不予登记立案的意见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六)对管辖法院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起诉(申请),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材料收据》,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七)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签章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寄往管辖法院。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情形之一的,协作法院不予接收起诉材料: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三条 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协作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协作法院不予接收起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管辖法院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对起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能够当场判定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材料收据》《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并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
(二)能够当场判定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情形之一的,委托协作法院告知当事人不予接收起诉材料;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协作法院,并委托协作法院交当事人签收;
(四)当事人起诉(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材料收据》《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并委托协作法院交当事人签收;
(五)收到协作法院转送的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清点核对,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签收、反馈协作法院。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当事人拒绝补正,或当事人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径行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六条 协作法院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电话联系管辖法院跨域立案负责人;管辖法院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并在1小时内答复协作法院。
逾期未回复的,协作法院可以直接催促管辖法院办理,并可以向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督促和跟踪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起诉(申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扎实推进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结合《关于全面推进吉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二、 工作措施
2.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聚焦多元调解、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大功能,围绕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机构人员整合,促进业务功能融合,形成流程全贯通、业务全覆盖、机制无缝衔接的服务体系。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干部处、信访一处、执行指挥中心、审管办、办公室、装备处
3.加强诉源治理。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把司法工作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主动参与党委政府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由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协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责任部门:立案庭
4.加强诉前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强化与工会、妇联、商会、共青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社会团体等沟通协调、联系会商,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推进多元解纷文件,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参与解纷渠道。
责任部门:立案庭
5.加强人民法庭多元解纷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强化与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法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有效对接,积极参与“无讼”乡村建设,推动司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部门:立案庭
6.强化委派调解工作。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主动开展引导、辅导,释明多种解纷方式的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的诉讼风险评估服务。根据地区纠纷类型和特点,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开展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工作。
责任部门:立案庭
7.强化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在保障调解成果方面的作用,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畅通联络对接渠道,探索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审,激发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活力。
责任部门:立案庭、各审判业务部门
8.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畅通立案登记渠道。对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对诉前调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调解速裁团队法官依法办理。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办理,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立案庭
9.强化诉讼服务中心解纷实体功能。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推动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程序分流员,配备专职调解法官、速裁法官或速裁团队,形成多数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快调速审,复杂案件在后端精细化审判的工作格局。
责任部门:立案庭、干部处
10.健全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各级法院要设立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形成诉前解纷合力。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11.加强案件繁简分流。普遍应用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的分流标准,做到按类分案、专门办理。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程序转换机制,畅通简案流入、繁案流出渠道,建立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
责任部门:立案庭
12.优化简案速裁快审机制。运用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实行类案集中办理,探索要素式审判、令状式文书和示范诉讼模式,实现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大力推行视频调解、网上庭审,优先将智能语音识别、审判辅助系统、电子送达等成果应用于速裁快审,促进“分调裁审”方式创新、效能提升。
责任部门:立案庭、研究室、技术处
13.深化在线调解平台应用。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应用工作,将调解员、调解组织等资源全部汇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调解平台与办案平台、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等相关系统对接,明确在线调解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14.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健全登记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工作规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普遍推行自助立案服务,安排专人辅导,建立快速办理通道。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的,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15.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开设跨域立案专门窗口,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配备必要设备,专人负责,实时办理,即时答复,形成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16.建立集约送达机制。配备专门送达团队,负责预约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代收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实施事务,实现所有送达方式线上操作全覆盖和送达过程全留痕。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17.创新保全、委托鉴定集约服务模式。设立保全、委托鉴定统一服务窗口,完善业务标准,推动开展网上保全、优化保全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工作衔接,做好与鉴定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责任部门:执行指挥中心、审管办、技术处
18.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工作规范,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张贴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图或服务指南二维码,公开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以标准化促进诉讼服务普惠化、便捷化。
责任部门:立案庭
19.构建诉讼服务社会化机制。积极引入专家、学者、律师、志愿者等第三方人员,以及银行、邮政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诉讼引导、法律援助、代理申诉、公共服务等工作。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诉讼引导、通知送达、材料扫描等交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辅助完成。加强与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在校学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平台。
责任部门:立案庭、干部处、研究室
20.推进线上线下立体化服务。推动“厅、网、线、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推动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自动关联,推动跨层级数据信息的共享共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
21.加强吉林移动微法院应用。强化互联网思维,深化系统集成和功能整合,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交退费、查询、阅卷、调解、鉴定、保全、送达、庭审、申诉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形成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信访一处、执行指挥中心、审管办、办公室、装备处
22.深化信访大数据智能分析。加强对涉诉信访管理系统中来信、来访、网上申诉、视频接访等各类数据的分析应用,形成大数据分析报告,准确把握涉诉信访工作运行态势、规律和特点,增强工作前瞻性。
责任部门:信访一处、技术处
23.加快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录入、平台对接、数据抽取等方式汇集诉讼服务数据,实现诉讼服务大数据集成和大平台管理。建立质效评估体系,对诉讼服务工作进行可视化展示、可量化评估,精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责任部门:立案庭、技术处、信访一处、执行指挥中心、审管办、办公室、装备处
三、 组织实施
24.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加强与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在机构、人员方面的困难,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为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积极推动相关地方立法,提供有力制度支持。
25.加强组织保障。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要把工作任务清单化、项目化,建立各相关部门主动支持、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链,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地、落细、落实。
26.加强队伍保障。配备必要的员额法官和充足的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速裁快审等工作。充实司法辅助人员,开展诉讼引导、咨询查询、材料收转等辅助型、事务性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务人员,负责安全保卫等工作。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开展类型化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27.抓好督察落实。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通过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验收评比、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根据审级、岗位特点建立分类考核制度,强化对下级法院的检查指导,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28.强化宣传引导。构建司法宣传大格局,拓展诉讼服务社会功能。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将宣传推广与司法公开、制度解读、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适用程序须知
一、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后,由立案庭首先对案件进行适用程序上的繁简分流。大体上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等。
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限为三个月。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当事人双方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七、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吉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亦即小额诉讼案件。
八、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九、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十、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十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三)发回重审案件;
(四)需要鉴定案件;
(五)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八)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九)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十一)疑难复杂案件;
(十二)影响重大案件;
(十三)社会敏感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
三、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09 1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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