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
(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香港当事人,其委托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办理诉讼时,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如为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四、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五、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包括: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本院一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者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以上案件的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其他地区、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律师代为申请执行时,比照民事案件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二)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手续材料
1.执行申请书;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参照诉讼代理手续)
五、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六、 财产举证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取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09:01:3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