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一、 案件的管辖
本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 一审案件
1、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
件;
2、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
件;
3、 财产案件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或者诉讼标的
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市区的民事、商事案件;
4、 法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
(二) 审判监督案件
1、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
(三) 执行案件
1、 本院作出的或不服本院裁判经上级法院作出的,均已
生效的民事、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有关财产刑部分;
2、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
品的债权文书;
4、 法律规定应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 、起诉的条件
(一)民事、商事案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二)行政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为被告;
2、有明确适格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刑事(自诉)案件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上述各类案件起诉均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 起诉状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照被告及第
三人的人数递交;刑事自诉案件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照被告人的人数递交。
各类型起诉状副本尾部“起诉人”处应由起诉人签名【法人盖章】,此处不能复印。
(二)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1、 民事、商事案件;
(1) 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者身份关系的材料;
(2) 证明造成纠纷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
2、 行政案件
(1) 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过程中
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原告因受被诉行
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证据材料;
3、 刑事自诉案件
(1) 证明自诉人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有被告人犯
罪事实的依据;
(2) 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发生,或已达到法定
的严重后果;
(3) 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的规定起
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书;
上述各类案件起诉均需提供属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三) 原告(自诉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
1、 以公民身份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
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外案件应提交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在外国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证明。
2、 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的有效证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四) 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需提供自己及对方当事人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包括邮寄送达地址、送达人、联系电话等并在地址确认书上签字。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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