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打击与防范虚假诉讼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专项行动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禁止虚假诉讼告示并张贴公告警示宣传单,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2. 立案庭应在向当事人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在立案阶段,立案庭应当依法核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重点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如为以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该项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1)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
(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
(3)送达地址;
(4)其他有关信息。
审查时,应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关联检索其有无涉诉涉执情况,发现有大量未结案件,或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的,应当警惕虚假诉讼的风险,并对案件进行标注。
4.业务庭在审理时,应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并注意以下情形:
(1)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的;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权利与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3)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同学关系或者关联企业有共同利益关系的;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5)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6)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的;
(7)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5.各业务庭应对下列类型案件加强审查力度,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1)承办人对民间借贷案件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条”“收条”,充分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借款经过等情况综合判断。
(2)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中,承办人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既要对债务的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又要对债务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实,也要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承办人除对劳动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之外,还应结合下列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对双方主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等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承办人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调解协议的确认,除向双方当事人审查相关情况外,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5)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包括执行阶段的异议程序)的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有效识别捏造的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承担审判监督职能的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可通过确认权利等方式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注意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通过制造虚假诉讼,损害生效裁判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6.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研讨,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7. 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业务庭应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诉讼事实等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8.对虚假诉讼审查不到位的法官,依法追究责任,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加大对打击虚假诉讼的宣传力度。
10.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09 1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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