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关于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吉林移动微法院网络平台提交起诉(申请)材料,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案件;
(三)首次执行案件;
(四)国家赔偿;
(五)刑事一审自诉案件;
(六)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诬陷;
(四)发布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其他内容。
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对提交者停止网上立案服务并向其告知。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故意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将其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停止网上立案服务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网上立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
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的,一律网上办理,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 立案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第八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网上立案材料的,立案法官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对。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
(三)所诉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争议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同时退回网上立案申请。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当事人填写的信息有误或者提交的诉讼材料不全的,应当退回当事人网上立案申请,在网络平台向其告知审核不予通过的理由;
(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应当退回其网上立案申请,并告知其携带相关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直接办理;
(五)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退回网上立案申请,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必要时可预约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当面说明情况。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者申请的,按照法律规定向其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条 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发送《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二条 网上立案的审核工作应指定熟悉网络操作、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专门负责。
第十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自助立案服务区,配备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备,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导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系统申请网上立案。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于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补正材料等违反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或者本规定要求的,将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德惠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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