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化,建立了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则清单,细化了“四类案件具体标准、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健全院长、庭长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
审判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庭长及副庭长(以下简称院庭长)。院庭长应严格履行对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监督指导审判执行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执行活动的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当前,我院在审判监督管理权则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权责分配不细致,导致出了问题归责难。许多案件处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得不到重视,权责不够明晰。对四类案件的具体标准、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还不够细化。因此,我院对以上种种问题进行逐一攻破,加强对我院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一、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二)全面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四)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六)定期听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组织抓好研判本院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七)督促分管领导、庭长对分管的审判执行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八)行使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必要管理权。
必要时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履行部分审判管理职责。
二、副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
(二)指导、管理分管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总结审判经验;
(三)在分工范围和权限内,采取优化内部程序的措施,落实审判管理工作要求;
(四)对分管部门的审判执行工作、案件质量、审判执行效率进行监督指导,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五)协调、组织重大审判执行活动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需求和请求,召集、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七)对下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上下级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其他机关和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完成院长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责
院庭长有权对以下“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对“四类案件”监管程序及责任追究
立案部门重点对群体性案件进行初查,并负责在审判管根理平台上对该类案件予以标注,提醒办案团队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提请实施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接到举报后,初步审查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填写《申请监督管理备案表》呈报相关院领导。
新闻宣传部门发现案件存在舆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部门在联络代表委员的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监管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院庭长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应当填写《院庭长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备案表》启动监管程序。
五、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
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
院庭长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可以要求独任法官复查或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不复查、不复议或者经复查、复议不改变原意见的,院庭长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过程以及监督管理结论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并在审判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涉及需要回复、抄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独任法官对承办个案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六、创新监管模式,全程跟踪留痕
实行静默监管与报告进展的双重监管模式、全程留痕与定期通报的双重制约方式,即两个“双重”模式。一是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可以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等方式,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调整案件承办人。同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二是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全程随案留痕、永久保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分析通报。两个“双重”模式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监管责任由虚无化到有形化的转变。
“四类案件”监管制度的完善,强化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院庭长监管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做到了“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为进一步推动建立“放权”与“监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08 1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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