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的有关部署,结合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与审判等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制的分解和承担
第四条 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院长负总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中层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院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
(三)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做到:
(一)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协办部门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每年要亲自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重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亲自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五)每年要亲自组织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部门的支部生活会。
第七条 党组成员、主管院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负责主管部门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主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主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党组书记、院长汇报;
(四)组织主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六)若发生主管部门中层干部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案件等严重问题,要向院长检讨责任。
第八条 部门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管院领导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本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本部门得到贯彻落实;
(三)及时发现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情况;
(四)负责开展对本部门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六)若发生本部门所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向主管院领导检讨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制报告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院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院党组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三)院党组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的情况;
(四)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和检讨责任的情况;
(五)院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部门中层干部每年至少要向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应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专项内容。
(二)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三)院党组领导干部应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题会议或者民主生活会上,及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在年终述职述廉报告中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党组书记、院长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纪委和市中院党组、市中院纪检组报告;其他党组成员、主管院领导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院长报告。
(五)各部门中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成员、主管院领导和纪检组报告。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有关的责任追究情况或者意见,应在实施后或者实施前一周内报告。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要采取下列报告形式: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向市委、市纪委、市中院党组、市中院纪检组的报告,由纪检组负责起草,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后上报;
(三)报告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真实。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由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责任制督查和责任检讨
第十三条 责任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院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中层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和落实牵头、协办部门的职责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情况报告、民主评议、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部门中层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检讨责任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院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院党组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党组领导干部要根据分工,向党组汇报各自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三)各党支部和部门中层干部要每半年自查一次本部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考核。
(四)纪检组每半年检查一次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 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不定期地听取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中院等上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二)不定期地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不定期地听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院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中层干部,要通过下列各个渠道,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一)每年主动向市委和市中院党组汇报本院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党组的监督;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警代表座谈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干警意见,接受干警的监督;
(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本院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特定的接受监督渠道。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检讨责任制的主体是院党组领导干部和部门正、副职中层干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检讨责任的范围:
(一)领导班子及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没有将其纳入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本院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系统、本地区处于后进状态;
(二)领导班子及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或要求的期限内不办理、不落实;
(三)领导班子及部门作出的决策、决定,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本院及本部门年内发生法官贪赃枉法或徇私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发生严重违法审判的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本院及本部门不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检讨责任的范围:
(一)领导干部及部门中层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院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处理畸轻;
(二)领导干部及部门中层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及部门中层干部对下属人员疏于管理,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或挪用;
(四)领导干部及部门中层干部失查、失管,致使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
(五)领导干部及部门中层干部放任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上追一级的原则,由院长或者主管院领导向市中院检讨责任。在检讨责任时,要求写出书面检讨报告的要写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院党组领导干部要向本院党组检讨责任,有关部门中层干部要向主管院领导或者院长检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院和有关部门中层干部检讨责任的落实情况,院党组将责成纪检监察部门适时予以通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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