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2021年度行政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
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2021年,行政审判庭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助力德惠市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现就2021年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如下:
一、收结案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德惠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66件,同比减少30.53%。
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6件,同比减少33.33。其中实体判决17件,驳回起诉2件,裁定准予撤诉1件,不予立案6件。
新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件,同比减少28.57%。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6件,不予执行6件,撤回执行申请8件。
2021年新收案件大幅下降,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1件, 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了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效果显著,完成了新收案件同比下降5%的指标任务要求。完成了基层法院受理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数量控制在50件以下的指标要求,完成省、市院制定的目标任务。今年,诉源治理仍是重点工作,工作压力依旧巨大,要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保证市政建设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争取完成工作指标任务。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
德惠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众多行政管理领域。主要为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道路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安全等领域。
(二)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
其中公安行政管理主要体现为治安、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主要为土地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主要为房屋拆迁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主要为公路交通管理。在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中,公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60%。在非诉执行案件中,管理职能更是主要集中在土地、公路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其中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占比47.50%,公路交通管理占比27.50%,劳动和社会保障占比17.50%,另外在公安行政管理中消防管理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行为类型多样
实体判决案件共涉及3 个行为类型,分别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行政协议。其中行政处罚类案件最多,其次为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
(四)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一定比例
2021年我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0%,与 2020 年的20.51%基本持平,较2019年的31.58%有所下降,但是2021年败诉案件却主要集中在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上,距离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确保各项职责得到依法全面履行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行政机关程序法定意识有待加强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要判决撤销;程序轻微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程序违法尤其是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姜某某诉德惠市公安局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一案中,本院判决确认德惠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考虑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对姜某某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对该处罚决定不予撤销。在非诉执行案件中,因程序违法导致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4件。
(二)个别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认定事实清楚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搜集和综合评判,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2021年非诉执行案件中,本院以事实不清,不准予强制执行2件。
(三)个别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确保各项职责得到依法全面履行。2021年本院审理涉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达到7件,占收案总数的28%。其中实体判决5件,但被本院判决败诉案件为4件,败诉率达到了80%。
(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有待提高
法律适用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众多,一直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难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逐步深入,行政机关职能配置逐步调整,部分行政管理领域法律适用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本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5%。
(五)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仍需改进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制定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也明确提出,对于上述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应当达到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举证质证,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应诉行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我市2021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23.33%,较2020年的30.77%有所下降。在我院发出的2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中仍有1起案件行政机关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不能出庭情况说明。出庭应诉的人员也存在应诉意识不强、能力水平不高,甚至不了解案件情况、不遵守证据规则、不配合法院调解,难以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未发挥应有作用。部分政府委托出庭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对案件情况不了解,专业性不足,在庭审中不能充分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党中央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建议各行政机关强化证据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及时固定、全面审核证据,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避免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政务诚信,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将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针对违法行为,要及时主动纠错,尽量减少行政纠纷进入复议、诉讼的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同类案件再次败诉,努力实现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的目标要求。
(二)进一步提升诉讼参与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目前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更低于上述指标要求。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审前,要充分了解案情,积极沟通协调;庭审中,要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判决生效后,要协助及时履行判决,通过主动接受监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建议加强对出庭应诉人员业务培训和选聘律师的管理考核,常态化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旁听活动,切实提高出庭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基本素质,确保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据、举证质证,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
通过与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召开专题座谈会,共同研究问题,联合出台机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反馈,加强与败诉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及时就有关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避免败诉案件再次发生。增强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意识。“府院联动”是实现“官”民和谐的重要机制。
德惠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继续加强与各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络,按照《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沟通互动。通过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疑难问题等方式,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尺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要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要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并跟踪建议办理情况,行政机关要及时反馈建议办理情况,及时改进有关问题。要积极探索“大数据”,尤其是涉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数据的信息共享与深度应用,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德惠法院将继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一是要将府院联动机制继续深入推进落实。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不断健全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坚持源头治理,要将非诉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融入“共建公治共享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二是继续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既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发挥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加强信息技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应用,继续做好司法公开;完善行政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三是继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培树优秀人才,不断提升行政审判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德惠法院将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量,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我市行政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德惠振兴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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